朔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的
通 知
各县区教育局,驻朔厂矿教育处(科),各普通高中学校:
近年来,我市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得到迅速扩大,较大地满足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中教育的迫切需求。但是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动,出现了随意扩轨招生、超计划招生、跨范围招生、大量招收补习生、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让高二学生参加高考等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到普通高中的办学质量和进一步发展,违反了教育公平性原则,给教育部门造成了不良形象。为促进全市高中教育的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有关法规文件及会议精神,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必须严格执行经省教育厅批准并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另行招生。不得招收规定生源范围以外学生,不得超计划数录取学生,也不得招收旁听生。高中学校招收调节生必须严格按照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和规定的生源范围进行招生。严禁学校按照学生分数制定收费标准,禁止通过降低收费标准、减免学费、高额奖励等非正常手段乱招生,对贫困学生减免学杂费必须在全校张榜公布。省教育厅批准招生的扩招班,学校可在规定生源范围内自行组织生源,但不得招收已被其他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生的学校校长将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黄牌警告、行政记过、停职、免职的处分。
二、各普通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根据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生源范围分批次划线录取并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高中学校凭市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预报到。报到人数缺额较大的学校,将未报到学生全部退档,并在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本生源范围内降分补录。按所报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不报到者,市招办建立“死档库”将其全部收回,不得参加其他学校补录。
三、逐步取消高中学校招收补习班学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未办补习班的学校严禁开办补习班;评估验收通过的示范高中2005年一律停止招收补习班;凡举办补习班的学校,需经省教育厅审批补习班招生计划,补习班招生数不得超过应届高三学生的25%。2006年示范高中、市属高中、朔城区所在地的中学停招补习班,县城所在地中学补习班人数控制的高三应届学生总数的10%以内。2007年全市中学停招补习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高考未被录取学生的继续学习。社会力量举办补习班必须经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凡违反规定继续招收补习班的学校和社会力量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补习班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领导和办学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其举办补习班的收入作为教育乱收费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四、严格控制高中学校班容量。所有高中学校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55人范围内,学生最多时不得超过56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班额。
五、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高中学校正式录取新生后,市招办随即建立新生简要电子学籍档案。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在新生入班后据此建立普通高中学生会考档案。各高中学校根据学生电子档案建立学生纸介质档案,妥善保管。严格规范转学程序,本市范围内高中学校间一般不允许转学,有确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在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必须是招生录取时属于同批次同类学校。接受转入学生的班级必须是学生数未超55人的班级,否则市教育局不予批准转学。因病休学一年以上的学生,复学时转入班级必须是班容量未55人班级;若本校转入年级的所有班级均已达到55人,需选择其它学校班容量未达55人的班级就读。市教育局凭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未建正式学籍档案的学生均不得参加会考和领取毕业证书。
经市教育局批准暂时举办补习班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补习班招生后,必须在市教育局建立补习学生学籍档案。从2006年开始无论应届生还是往届生均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依据学籍编制高考报名号。高中学生学籍全部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规范民办高中招生行为。本着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的原则,招生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不准采取一校多个收费标准,坚决禁止利用高额奖励等不正常手段拉拢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和本校生源范围以外的其他各县区学生。招生期间不允许在社会上发布任何具有欺骗性质的招生信息。公办高中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实行独立招生,公办高中学校不得接受自己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转学生。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取消招生计划、罚金、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
七、严格规范高中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学校)的招生广告宣传。各高中学校的高考情况不允许各学校自行宣传,如需向社会进行宣传,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制、散发或利用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行宣传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消除其影响,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招收调节生计划、罚金、对学校主要领导行政处分等严肃处理。
八、高中学校招生结束后,市、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招生政策规定对高中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将对校长及办学责任人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免除校长职务和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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