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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收费公开办事办法
按照省纪委“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家教育部有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指示精神和纠风办有关通知,为加强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制定中小学收费公开办事具体办法:
1、收费政策公开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社会上有择校要求的应积极向民办学校引导。同时,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
②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③严禁把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挂钩,杜绝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学校的现象。有家长自愿向学校捐款的,应将款捐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80%返还学校,20%用于当地薄弱中小学建校建设。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管理,学校无权自行接收。借读生必须是户口不在本县区的出国人员、海员、援外、野外工作人员及来当地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子女。
④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高中招生工作,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管理,并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布。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允许招收一定数量的择校生,要加强管理;高中阶段招收的少量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标准,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标准。
⑤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和辅助教学用书,必须是在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和辅助教学用书目录范围之内。凡未列入目录的,学校不得为学生订购,家长有权抵制。社会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任何形式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报刊杂志、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等。学校不得代政府收取教育集资费、附加费、保险费及各种费用。
2、收费项目、标准公开
全市中小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市、县(区)教育部门还要向学生家长、学校印发统一的收费通知单和收费监督卡,并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还要印发省教育局审定的教学用书和辅助教学用书目录,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监督。
3、收费程序和开支情况公开
中小学校必须持物价局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学校收费时,要认真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收费监督卡》,学生家长可按收费通知单、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和辅助教学用书目录认真核对。凡属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家长有权拒交或举报。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高中阶段的学杂费,不得跨学期收取。高中阶段调节性计划培养费(即择校费)、扩招学生的学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可一次性收取。义务教育阶段收了借读费的不再收取杂费。收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据;必须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收费。
学校收取各项费用都要建立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要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做到收支两条线。学校在每学期末要向家长公布收费项目的开支情况,学年度要向教代会公布学校各项收费的使用、开支情况。
4、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任何人不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一律不准为社会有关部门的搭车收费、强行推销商品等提供便利条件;一律不准参加与办理学生入学有关的宴请和接收馈赠礼品。如有违反,一经查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乱收费严重的单位和学校,在一年之内,除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外,还要取消领导者评选先进个人及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
5、收费工作管理责任目标公开
按照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教育系统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目标责任制。教师乱收费的不仅要追究教师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学校乱收费的要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要确实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日程上,在狠抓治标的同时,各级政府加大治本的力度,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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