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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办事办法
为贯彻落实招生考试“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如下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办事办法:
1、招生考试工作需要公开的办事内容
①政策公开
从报名到录取整个招生考试过程,凡应当让广大考生和社会掌握、了解的招生考试政策、方针、规定、措施与办法等,一律以各种形式向外公开。
②招生计划公开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未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招生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以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③收费标准公开
各类收费标准和项目,如报名、考试、录取、体育和艺术测试等要向社会公开。各招生学校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也需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坚决防止乱收费和高收费现象的发生。
④录取分数线公开
各类招生录取分数线确定之后,在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广泛地向社会宣传,确保考生公平竞争,接受社会监督。
⑤录取结果公开
为增强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大中专和各类成人招生考试的录取结果,坚决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电脑、电话查询网络,考生可直接而迅速地查询到考试和录取结果。
2、招生考试工作遵守的纪律和要求
①在招生考试工作的全过程中,要积极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凡向社会公开的办事内容和制度,都要醒目地张贴在办事场所的墙上;工作人员在考试、录取期间,一律统一佩戴有本人近照、姓名及编号的牌证,以利群众监督。
②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任何人不得滥用职权擅自特批不达录取标准的考生;不准个人随意调配考生档案和办理录取手续;不准以任何理由扣压新生录取通知书,坚决抵制假借招生之名欺骗、敲诈、勒索考生钱财的不法行为;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犯规定和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③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招生考试监察力度。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监察作用。除在市、县(区)招生部门要健全内容的纪检监察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监督外,在招生录取阶段还要成立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监督监察机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严格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严格约束自己,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的干扰。
④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行业新风,提高办事效率,坚持文明服务。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认真地予以答复和耐心地解释,态度要和蔼,服务要热情,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广大考生服务。
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实行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办事制度作为一项基本职责,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招生部门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执行,做到言行一致,令行禁止,使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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